問:能否具體列出《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國家強制性標準中限制使用的化工產品清單?
答:按照標準的定義,清洗劑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指在標準大氣壓101.3kPa下,初沸點小于等于250℃,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按照此定義,我們常見的可用于清洗并且能夠自然干燥的所有有機溶劑,都被包含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范疇之內,涉及的具體化工產品門類有:醇、酯、醚、酮、醇醚、苯系溶劑、直鏈烷烴和異構烷烴,直鏈烯烴和異構烯烴,鹵代烴,芳香烴類等等。可用于清洗劑的化工產品種類太多,涉及產品類別達上千種,難以一一具體列舉。
問:如何判斷企業生產的清洗劑屬于哪類清洗劑?是否每一款產品都要根據所屬類別詳細標注《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國家強制性標準中各項指標的含量?
答:按照《清洗劑VOCs限值》標準要求,經檢驗合格的清洗劑產品應在包裝標志上明示所屬清洗劑類別,不需要標注清洗劑中各種物質。企業也可以自行決定是否標注其產品中各種物質的含量。但在監督檢測時,如果按照清洗劑產品所屬產品類別,檢測出任何一個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則該清洗劑產品則判定為不合格。當清洗劑中含有VOC含量計算公式中可扣減的物質時,必須明示可扣減物質的名稱、含量和相應的檢測方法。
問:清洗劑符合《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是以第三方檢測報告為準,還是企業實驗室自行檢測符合要求即可?
答:清洗劑是否符合《清洗劑VOCs限值》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由清洗劑生產企業根據企業情況選擇合適的檢驗機構進行判定。生產企業無論是由企業所屬實驗室自行檢測,還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檢測,都不能改變企業對其生產產品質量的主體責任。同一產品的不同檢測報告,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更可能被采信。
問:開展《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國家強制性標準符合性檢測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的實驗室是否需要通過統一的認證管理?
答:如果企業需要第三方機構對清洗劑產品出具《清洗劑VOCs限值》標準的符合性檢驗報告,建議尋找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相關實驗室應具有相應的檢測能力和檢測經驗,如果希望檢測報告更具公信力,建議尋找具備CMA資質,即MA認證標志的檢測機構。
問:GB 38508-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的7.2中要求“清洗劑產品應在包裝標志上或產品說明書中明確產品工作狀態下的使用配比”。請問“使用配比”是不是稀釋的概念。如果產品不需要稀釋,可否不進行標注?
答:一般情況下,大家理解的“使用配比”包含“稀釋”的概念。對于水基清洗劑的稀釋配比就可以理解為需要加多少水進行稀釋使用。但對于有機溶劑清洗劑,有時會需要添加有機溶劑進行配合使用,此時的配比就不能等同于稀釋了。因為添加的有機溶劑有可能也屬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也要一同符合標準的要求。因此,標準中使用了“使用配比”而不是“稀釋”。如果清洗劑產品使用時不添加任何物質,可以不標注“使用配比”。同理,如果清洗劑產品不標注“使用配比”,則認為該清洗劑不添加任何物質即可直接使用。
問:我公司屬于電子元器件半導體制造業,生產過程中需要用到清洗劑。GB38508-2020范圍中寫道“本標準不適用于航空航天、核工業、軍工、半導體(含集成電路)制造用清洗劑”。關于這一條以下理解正確不正確,還請糾正。我的理解是;生產廠家生產出來的清洗劑如果是提供給我公司這樣的半導體制造業使用的,那就可以不受這個標準的限制。換句話說,我公司購買的清洗劑可以不受這個標準的限制。
答:不是“半導體(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使用的所有清洗劑均不受標準限值,這類企業“半導體(含集成電路)制造”用途的清洗劑不受標準限制。在半導體(含集成電路)制造之外使用的清洗劑,如擦洗設備、清洗其它非半導體(含集成電路)零部件等等用途的清洗劑也應符合《清洗劑VOCs限制》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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