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日報報道: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宗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陳燦江等3人賠償超875萬元用于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該起案件成為東莞市首宗公開判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電鍍廢水偷運至東莞直排獲刑
據判決書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沛蒼雇傭陳燦江為其在廣州市增城區經營的電鍍廠的司機,并指示陳燦江駕駛貨車將電鍍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運送到何樹朝經營的東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的廢品收購站內,通過私設的暗管將廢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樹朝默許袁沛蒼偷排廢水的行為。
在此期間,3人合謀共偷排廢水約700噸,在廢品回收站的電鍍廢水傾倒點總鉻超標14.3倍、總鎳超標1429倍、總銅超標8566倍、總鋅超標752倍、總氰化物超標120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1.6倍、氨氮超標5.7倍,導致當地環境嚴重污染,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
此前的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陳燦江、何樹朝和袁沛蒼分別因犯污染環境罪,已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1年有期徒刑。
2018年7月,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對袁沛蒼、陳燦江和何樹朝3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袁沛蒼、陳燦江和何樹朝3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875萬元;在東莞市的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環境損害評估費用22萬元;支付律師費、擔保費和訴訟合理費用等超過30萬元。
當事人領了刑罰還要負民事責任
此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和2019年6月10日兩次開庭審理。
庭審期間,袁、陳、何三人對侵權主體、賠償方式、賠償范圍、賠償金額等焦點提出異議。廢品回收站負責人何樹朝認為,其已經承擔刑事責任,并處罰金,應視為已承擔相應的責任,不應該對本案再承擔相應責任。
陳燦江同樣認為,其迫于生活壓力受聘于袁沛蒼,每月只領3500元工資,其工作范圍、內容均由袁沛蒼指定,因而在工作中是履行職務行為。現在履行職務行為時致環境污染,作為雇主應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非由雇員承擔。
對此,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袁沛蒼、陳燦江和何樹朝已因污染環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3人仍應為其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共同承擔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根據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東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廢品收購站內排放電鍍廢水事件環境損害評估報告》認定,本案中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為875萬余元。
案件延伸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
案件判決對環境執法有三重意義
針對此案的判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相關負責人認為,案件的判決對東莞市的環境行政執法工作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
首先,本案的判罰結果大大增強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和打擊力度。本案中,法院判決3名被告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875萬元,大幅提高行為人破壞環境的違法成本,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人形成強大的震懾效果,使其從“無所謂”的心態迅速向“犯不起”“不敢犯”的心態轉變。
其次,本案的判罰結果彌補了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的不足。此前,環保部門對于環境違法案件大多進行行政處罰或移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罰款和罰金并不足以替代和彌補行為人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在承擔刑事責任之后,民事賠償方面往往無疾而終,最終的生態修復由政府埋單。該案的意義在于使這些危害程度大的污染行為在承擔刑事責任后,還要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真正體現了“環境有價,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
此外,本案判決結果有利于鼓舞更多的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本案中,提起訴訟的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其訴訟主體資格獲得了法院的認可,此舉必將推動更多的環保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中來,是對環境保護治理體系很好的補充,也多了一個監督與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手段。
●知多D
在東莞,這5種費用納入生態環境保護損害賠償范圍:清除污染費用,包括運輸費、污染物處理費等合理費用;
生態環境損害調查評估費用,包括賠償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方案制定、第三方監理、修復效果后評估等合理費用;
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費用,包括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其他應當賠償的費用。
以上內容轉載:南方日報、廣東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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